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今天提议修改规则,要求注册人在其注册报表和定期报告中包括某些与气候相关的披露,包括有关可能对其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相关风险的信息,以及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某些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报表指标。有关气候相关风险的必要信息还包括披露注册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已成为评估注册人暴露于此类风险的常用指标。
“我很高兴支持今天的提案,因为如果获得通过,它将为投资者提供一致,可比和决策有用的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并为发行人提供一致和明确的报告义务,”SEC主席Gary Gensler表示。“我们从1930年代开始的核心交易是,投资者可以决定承担哪些风险,只要上市公司提供充分和公平的披露,并且在这些披露中是真实的。如今,代表着数十万亿美元的投资者支持与气候相关的披露,因为他们认识到气候风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财务风险,投资者需要有关气候风险的可靠信息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今天的提案将帮助发行人更有效地披露这些风险,并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正如许多发行人已经寻求的那样。公司和投资者都将从本新闻稿中提出的明确道路规则中受益。我相信,当对可能影响财务业绩的一致和可比信息的需求达到这种水平时,SEC可以发挥作用。因此,今天的提案是由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需求驱动的。
拟议的规则变更将要求注册人披露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1)注册人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治理和相关风险管理流程;(2) 注册人所确定的任何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对其业务和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表现出来;(3) 任何已确定的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注册人的战略、商业模式和前景;(4)气候相关事件(恶劣天气事件和其他自然条件)和过渡活动对注册人合并财务报表行项目以及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财务概算和假设的影响。
对于已经进行情景分析、制定过渡计划或公开设定气候相关指标或目标的注册人,拟议的修正案将要求进行某些披露,以使投资者能够了解注册人气候风险管理的这些方面。
拟议的规则还将要求注册人披露有关其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1)和购买电力或其他形式的能源的间接排放(范围2)的信息。此外,如果材料或注册人设定了包括范围3排放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或目标,则登记人将被要求披露其价值链(范围3)中上游和下游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温室气体排放披露提案将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以评估注册人对气候相关风险,特别是过渡风险的暴露和管理。拟议的规则将为范围3排放披露的责任提供安全港,并为较小的报告公司免除范围3排放披露要求。拟议的披露与许多公司根据广泛接受的披露框架已经提供的披露类似,例如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和温室气体议定书。
根据拟议的规则变更,加速申报人和大型加速申报人将被要求包括来自独立认证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报告,涵盖范围1和2排放披露,并逐步实施,以提高投资者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可靠性。
拟议的规则将包括所有注册人的逐步实施期,合规日期取决于注册人的申报者状态,以及范围3排放披露的额外逐步实施期。
提议的新闻稿将在 SEC.gov 和《联邦公报》上公布。评论期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保持开放,或在 sec.gov 发布和发布之日起60天,以时间较长者为准。